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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电梯的上行超速保护

再论电梯的上行超速保护

2006/6/27 9:03:00
《关于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设置要求的建议》发表后,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关注,收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反馈意见和信息。鉴于此,将笔者的观点及相关情况发表,不妥之处,恳请指正。 研讨论证情况   2005年10月27日至28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邀请部分电梯企业、检验机构、高等院校的11位专家召开了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研讨会。会议纪要摘录如下:   “曳引式电梯设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实施后新增加的一项安全要求。与会专家交流了本地区或本部门贯彻这一新要求的情况,取得以下共识:   (1)以曳引式电梯的工作原理分析,上行超速与下行超速的几率和危害大致相同,增设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减少电梯事故保证使用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2)电梯制造企业与零部件企业、电梯检验机构与科研单位以及电梯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引进、开发了十几种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基本覆盖了国内电梯市场需求,为企业的电梯产品达标做出了贡献。   (3)会议交流中提供了2005年10月26日对某城市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使用状态的调查情况:现场调查2005年新装电梯62部(三种品牌四个用户),其中上行超速保护合格19部;不合格43部(40部电磁脱扣装置动作,夹绳装置不动作;3部限速器拉线动作,夹绳装置不工作)。与会专家认为,由于诸多的原因,目前投入使用的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有相当一部分形同虚设,未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鉴于此,会议认为有必要对电梯型式试验、监督及定期检验规则中相关曳引式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设置要求、检验内容与方法等进行研究、论证。”   “在本次研讨会上,认真查阅了中国电梯标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欧洲电梯标准EN81、美国电梯标准A17等相关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规定,听取了孙立新先生关于《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调研情况与建议》的发言,着重讨论了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设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专题。会议认为:   (1)采用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是目前新生产电梯的主要品种,解决好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设置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尤为重要。   (2)按照GB7588-2003生产的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其制动器采用了冗余设置,即‘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以限速器作速度监控部件,以上述冗余设置的制动器作制动减速部件,能够完成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的功能。这种设置从技术方案到制造、安装工艺已经很成熟,故障率低,工作可靠。   (3) GB7588-2003规定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作用于轿厢,或对重,或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曳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作用于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 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其制动器通过蜗杆-蜗轮传递到曳引轮上。假如发生蜗轮断齿(“剃光头”)、轴断裂或联接部件松脱等极端情况,则制动器动作时,上行轿厢仍无法被制停或减速。但是,发生这种极端情况的几率极低,据与会专家所了解,中国运行中的几十万台电梯没有发生上述极端情况造成电梯上行超速事故。采用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参与制动的机械传动装置可以认为是相当可靠的,可以认为按上述设置方式设置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作用效果与GB7588-2003所规定的装置等效。   (4)采用工作制动器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元件的无齿轮曳引电梯已经被认同符合规定。如果认定采用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其参与制动的机械传动装置可靠,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监督及定期检验可参照无齿轮曳引电梯执行。”   “与会专家认为,中国引进欧洲电梯标准EN81而制订的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推动了我国电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标准化进程,在保障电梯安全上功不可没。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情对某些条款作些等效调整应属可以,也有众多的国际先例,就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而言,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就没有列入标准要求。   鉴于采用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参与制动的机械传动装置相当可靠这一公认的事实,建议对正在制订中的《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中,有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条款做出修订,容许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限速器作速度监控部件,冗余设置的制动器作制动减速部件”方案,与GB7588-2003或EN81等效。”   经过与会专家的充分得讨论、论证、修改,形成了《关于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中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设置要求的建议》提案,以11位专家个人名义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   2005年11月4日~11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在天津召开了扩大会议,审议了孙立新委员等提出的关于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设置要求的修订建议的议案。会议纪要摘录如下:   “孙立新委员等同志近年来对电梯的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作了大量的研究和试验工作,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和电梯分委会提出了该装置目前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们认为,他们提出的问题也同时反映了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制造质量、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法等环节上尚存在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应重视孙立新委员等同志提出的议案,建议加强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制造企业的质量监管,议案中提出的修改方案,建议在相应的规范中予以讨论。”   在本次会议上,一位从事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研发的专家公布了试验结果:以本公司1m/s 蜗轮蜗杆传动的曳引式电梯,在轿厢空载制动失控状态下,反复试验多次,轿厢上行都没有超速。 2 关于电梯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   与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相关的主要技术标准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主要技术法范有《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等。前者已经发布实施;后者正在制订中,即将颁布实施。   如何对待技术法规与标准是行业中议论了几年的热门话题,作者的观点是:   《WTO/TBT协定》附件1对技术法规和标准定义如下:技术法规是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强制执行文件,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标准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文件。标准规定了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和特性。   随着WTO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 WTO/TBT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术语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地被接受。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技术法规”和“标准”两个术语的使用将遵照《WTO/TBT协定》中的的含义。   关于“强制标准”的提法源自我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实施的《标准化法》,制订颁布的时代背景与现在相差很大,提法上与上述不尽相同。   按照现在电梯主管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的提法是:以法律为准则,以技术法规为依据,以技术标准为基础。   这样看来,电梯技术标准是基础,相关企业应了解、应用;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是通过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法规文本,由政府行政部门强制监督执行。说“电梯产品或电梯企业采用××标准生产”、“执行××技术规范”更确切。   行业的现实是,电梯企业都在学习、了解并采用电梯相关标准指导生产,但没有检查企业“全面执行”的机构与程序。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引用了电梯相关标准但不是全盘照搬,由政府行政部门强制监督执行。这就是《关于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设置要求的建议》只涉及安全技术规范的缘由。 3 展望   关于电梯上行超速保护的研讨、论证已经相当深入,相应的资料也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然而,这些研讨与论证只涉及了技术与安全层面,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制订机构所要考虑的因素会更多,更全面。我们期待即将颁布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上行超速保护做出更高明的决策。 信息来源于:中国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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