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梯管理类地方强制性标准9月10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浙江省电梯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迅猛增加,新增数和在用数均位列全国第二。为确保电梯安全,防止电梯事故发生,浙江省质监局制定了国内首个电梯管理类地方强制性标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并将于9月10日正式实施。《规范》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其中有许多内容都是在全国首次提出。
给“挂靠”单位套上“紧箍咒”
《规范》给电梯维保“挂靠”行为和施工“游击队”套上了“紧箍咒”,严厉打击低价、劣质、无序等恶性竞争行为。
在全国率先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规定电梯维保法人机构跨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
明确了各类电梯维保单位的市场准入基本条件,实行差异化安全监察,禁止无证的“挂靠”单位和“游击队”进行非法维保,从源头上防止非法维保和恶意竞争行为。
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对所维修保养的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每月至少一次自行检查
针对一些电梯安全事故源于使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规范》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重点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灵敏畅通。
明确电梯使用者责任
《规范》还首次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针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出租楼房等建筑物内电梯所有权与使用权各不相同、相互推诿责任,影响电梯安全等情况,《规范》明确要求:产权多方共有或单方产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或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同时还明确了负责房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前,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业主还未能履行职责前,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
电梯困人半小时内赶到救援
由于少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电梯困人事件时有发生。《规范》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并采取措施,组织专业人员救援。
同时明确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设有24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县级以上城区的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时,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抵达并及时救援,其他地区(如偏僻的海岛、乡镇等)一般应在60分钟内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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