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电梯内装“电子眼” 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2010/6/8 9:35:58
电梯内装有视频监控设备,需要在电梯显著位置明示,这是本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基本要求及评价》提出的新要求。
根据上述技术规范,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5项标示,分别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包括限载人数、额定载重量、儿童需由成人陪同、禁止推门等内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抢修、投诉电话号码;电梯门钥匙孔警示标志等。如果电梯内装有“电子眼”,需要明示视频监控提示。
目前,广州电梯数量已超6万台,当中大多装有视频监控设施。记者随机寻访多家写字楼的电梯,发现有的装得比较显眼易辨明,有的则难以发现,但均没有明示标志。
上述技术规范还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1小时内需向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属一般事故,也需1小时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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