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拍卖公告让欠薪追讨有了眉目
——— 有关部门联手调解,10位农民讨到拖了两年的工资
2010/12/10 11:00:27
“真没想到法院办事这么快,讨了近两年的工资,我们一来到法院就有了希望。”前天下午,张家平和另外9名工友在拿到盖有人民法院鲜红印章的调解书时露出了欣喜的笑容,并一个劲地说着感谢的话。
老张等十人都是长河镇农民,2003年经招工进入慈溪一纺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去年年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欠债逃匿,企业关门停产。
但公司还拖欠老张等十人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3个月的工资共4.45万元。老张等人在企业停产后曾到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1月20日,老张从报纸上看到张某的房产即将被拍卖,马上和9名工友找到镇劳动监察中队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监察中队的建议下,他们又到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然而,仲裁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他们十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老张等人得知仲裁不予受理,又看到法院拍卖张某房屋的日子日益临近,更是心急如焚。虽然每人的工资数额只有三四千元,但总归是辛苦做工应得的报酬。
12月8日,老张等人将起诉状送到了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诉状后,发现原告要讨回的是劳动报酬,证据为工资欠条,然而欠条上并未注明欠款单位,仅有“应某某”签字确认。
法院在深入调查中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欠债较多已逃逸两年之久。张某妻子应某为慈溪市某纺织机械配件厂业主,而欠老张他们工资的公司与慈溪市某纺织机械配件厂属于“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公司资产与配件厂资产混同,法院已拍卖的房地产正是配件厂的房地产。
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和镇政府领导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原告选择应某作为被告主体,因她仍在慈溪,便于法院能尽快送达法律文书,开展调解工作,排除“时效”障碍,同时原告的执行款项也可以得到相应保障;长河镇政府做好原告以及应某的思想工作,配合法院尽快处理。
12月8日下午,老张等10名原告和应某一同要求法院调解处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
老张等十人都是长河镇农民,2003年经招工进入慈溪一纺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工作。去年年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欠债逃匿,企业关门停产。
但公司还拖欠老张等十人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3个月的工资共4.45万元。老张等人在企业停产后曾到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1月20日,老张从报纸上看到张某的房产即将被拍卖,马上和9名工友找到镇劳动监察中队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监察中队的建议下,他们又到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然而,仲裁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他们十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老张等人得知仲裁不予受理,又看到法院拍卖张某房屋的日子日益临近,更是心急如焚。虽然每人的工资数额只有三四千元,但总归是辛苦做工应得的报酬。
12月8日,老张等人将起诉状送到了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诉状后,发现原告要讨回的是劳动报酬,证据为工资欠条,然而欠条上并未注明欠款单位,仅有“应某某”签字确认。
法院在深入调查中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欠债较多已逃逸两年之久。张某妻子应某为慈溪市某纺织机械配件厂业主,而欠老张他们工资的公司与慈溪市某纺织机械配件厂属于“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公司资产与配件厂资产混同,法院已拍卖的房地产正是配件厂的房地产。
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和镇政府领导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让原告选择应某作为被告主体,因她仍在慈溪,便于法院能尽快送达法律文书,开展调解工作,排除“时效”障碍,同时原告的执行款项也可以得到相应保障;长河镇政府做好原告以及应某的思想工作,配合法院尽快处理。
12月8日下午,老张等10名原告和应某一同要求法院调解处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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