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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电站水资源费10%上缴中央国库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10%上缴中央国库

2011/4/28 10:37:16
  湖北省、重庆市分别分成约15%和75%;长江电力2010年需缴水资源费不少于2.53亿元
  【财新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央行4月27日联合发文明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江电力,600900.SH)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三部委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缴纳水资源费自2009年9月1日算起,长江电力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2009年7月6日,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2009年9月1日起,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需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分-0.8分钱。
  2010年,长江电力三峡电站的发电量为843.7亿千瓦时,按上述标准,全年需缴水资源费为2.53亿元-6.75亿元,若以每千瓦时0.5分钱计算,则当年需缴费约为4.22亿元。
  根据4月27日四部门的文件,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其中,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为湖北省分成15.003%,重庆市分成74.997%,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使用;缴入湖北省和重庆市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分别由两省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相关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上述四部门及审计署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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