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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渤海漏油事故中海油和康菲的法律责任

剖析渤海漏油事故中海油和康菲的法律责任

2011/8/10 15:33:09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承担四项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 损 失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

  ●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致害者可以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 
 

  ●应提高行政罚款的限度、引进治安拘留制度。

 

  渤海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发生两个多月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污染面积已经从中海油最初声称的“只有200平方米”,蔓延到840平方公里。

 

  发生漏油的蓬莱19-3油田,是中国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合作开发,作业方为康菲中国,康菲中国负责该油田的生产、开发。

 

  针对这一可能对渤海湾生态产生长期影响的重大环境事件,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其责任归属。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

 

  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在项目设计之前,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出预防和减少污染的措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该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该案中,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防止油基污泥的产生,没有有效地控制油基污泥以及其他含油废水产生的污染,说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钻井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方面出了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 验收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的项目运行之前,应当进行“三同时”验收,即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该案可以看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很好地控制住污染的产生和蔓延,而且污染损害范围扩散之大,触目惊心,说明该项目运行之前“三同时”验收特别是“三同时”的有效性验收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违反海洋污染事故报告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的法律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尽快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书报的形式报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但是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做到这一点。事故发生之后一个月,在渔民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发现下,这一事故才得以曝光,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迫于社会压力才向社会承认引起了海洋石油污染。这说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严重违反了中国海洋污染事故报告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油基污泥排放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遵守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1条规定,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该案来看,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排放了大量的油基污泥,而这些油基污泥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严禁排放的。基于此,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基于其污染排放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和危险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

 

  该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中国国家生态财产和渔业资源等财产的损害,二是对渔民养殖权益和捕获权益的损害。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海洋钻井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在该案中,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联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审查和批准,对“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对排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因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违反了上述法律义务,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譬如,对于禁止排放的油基污泥,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违法排放,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规定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和“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和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联合项目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因为是不同阶段的独立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予以处罚。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海洋局仅仅给予“严厉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这是不够的!

 

  此外,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的“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代表我国政府对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生态损失及渔业资源等财产损失的致害者行使索赔权。这个索赔并不以污染物排放超标为前提,因为《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这个索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即使致害者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索赔权的行使范围一般不包括公民个人的损害索赔权,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对自己受到的损害独立行使索赔权。

 

  渔民等受害者的权利及其救济

 

  对于利益受损的渔民,譬如说捕鱼的人以及海边经营旅游活动的人,因为其利益受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予以赔偿。

 

  在举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该案中,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相反地,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就自己不承担责任以及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渔民的受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如果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不能证明污染不是自己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他们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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