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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资模式在国外污水处理厂的应用

不同投资模式在国外污水处理厂的应用

  目前,国外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主要采用BOT(建设-运营-转让)、BT(建设-转让)、DBO(设计-建设-运营)等投资模式。本文以BOT和DBO为例,介绍这些模式在国外的应用情况。

 

  BOT投资模式

 

  BOT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这种投资和管理方式很早就存在。20世纪以来,美国的一些桥梁、运河和电站就是以这种方式进行开发建设的,举世闻名的苏伊士运河也是由私人投资建设的。

 

  BOT模式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积极利用企业资金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减少政府财政的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

 

  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柬埔寨颁布实施私有化电力法,通过BOT等私有化方式开发柬埔寨的水电资源。中国台湾地区通过BOT模式吸引民间投资建设高速铁路。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的智利、阿根廷,亚洲的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一些国家纷纷采用BOT模式。希腊雅典的新机场、以色列卡迈隧道、葡萄牙塔古斯大桥、英国利物浦轻轨铁路、越南河内机场国际候机楼等工程都是运用BOT方式投资修建的。

 

  采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有利于降低工程投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BOT模式的特许经营期一般为30年,项目总投资较大,因此在整个特许权协议期限内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应采取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等措施加以规避、防范。

 

  DBO投资模式

 

  国际土木工程师协会(FIDIC)在2008年秋天推出了FIDIC《设计、建造及运行项目合同条件》,这本合同条件将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DBO模式呈现在我们面前。

 

  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传统模式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占据了工程建设市场的80%以上。到了上世纪90年代,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模式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到2005年,在美国设计建造模式所占比重已经和传统模式平分秋色了,近年来已经超过了传统模式。与此同时,另一种新模式——DBO模式正通过实践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美国、欧洲、中东以及我国天津、香港和澳门等地区,都开始在不同领域采用DBO模式。即对于政府投资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由总承包商既做设计又做建造,并在建成后若干年内负责运营。由于具有“单一责任”和“功能保证”的特点,DBO模式特别适合于污水处理厂这样的成套装置的建设。

 

  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项目建设模式,DBO是支撑污水处理服务专业化的典型模式,在国际污水处理领域被广泛应用。澳门污水处理项目就成功地采用了 DBO模式。澳门污水项目为3年试运行期以及两年建设期共5年合同。政府通过招标选择DBO的实施者,被选者需具有丰富的技术能力、建设能力和运行能力。

 

  2007年12月9日,得利满(Degremont)与阿联酋棕榈岛水务公司签订了总价值达8亿美元的DBO合同。这是得利满历史上获得的最大金额合同。

 

  合同将为阿联酋迪拜的朱美拉高尔夫球庄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建造和运营一个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并提供为期10年的运行服务。合同还包括安装、运行一个横跨近40公里的水网系统,用于连接污水、分配出水。项目由棕榈岛水务公司进行开发,并由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进行资金援助及项目执行监督。

 

  近年来,DBO模式在国外,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始得到应用,而且发展势头很快。从十几年前世界银行开始在国际市场上试行DBO模式,到 2008年FIDIC推出“金皮书”,以及最近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趋势,我们都可以看到DBO模式的发展前景。从DBO建设模式的特点来看,它更适合运用于污水处理厂这样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种更高效、更科学的建设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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