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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GMP新规出台,美控全面升级

GSP,GMP新规出台,美控全面升级

   为获得良好监测结果,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 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同时降低企业监测费用,采取如下监测方式:温湿度记录仪、一次性温度记录仪、温度记录仪、无线温湿度记录仪、GPRS无线温湿度记录仪、干冰温度记录仪、PDF温度记录仪、标签温湿度记录仪、多通道温湿度记录仪、超低温温度记录仪、微型U盘温度记录仪、USB温湿度记录仪、双通道温湿度记录仪、短信报警温湿度记录仪、电脑监控温度记录仪、电子温度记录仪、无纸式温湿度记录仪、冷藏车温度记录仪、冷链专用温湿度记录仪、药品温湿度记录仪、冷库温度记录仪、冷链包温度记录仪、远程监控温湿度记录仪
   库房应安装温湿度监测系统,能够对库房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并具备接受上级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三条 药品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
  (二)平面仓库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1个监测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
  (三)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四)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应当符合本条上述各项的要求,其计算安装数量的单位按每100平方米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温度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至少应当放置一个可移动的测点终端。
所有布点应与空调,加湿机,门窗,换气扇等冷热湿源有一定距离,避免受其直接影响;同时,应将测点放置于温湿度条件具有代表性的测点;预计空间温度最高的部位应至少有一个测点;至少有一个测点应设置在空调机组的回风位。
退货库需安装监测点,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库不安装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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