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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27 15:33:44

科工核应安〔2015〕5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5年5月31日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工核设施)安全,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核安全设备,是指在军工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或对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在军工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审批过程中确定。

 

  第三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并为被监督管理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负责组织核安全技术审评,批准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查批准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

 

  (三)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军工核安全设备执法和有关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委托,开展技术审评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技术审评任务,编写并提交评价报告,提出有关许可证发放建议;

 

  (二)承担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条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军工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和批准的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督促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开展相关取证工作;

 

  (二)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认可;

 

  (三)负责组织对在役的军工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

  

  第八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其所从事的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技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并进行持续改进;

 

  (二)在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向国防科工局申请拟从事相应活动的许可证件;

 

  (三)接受国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第三章 许可

 


  第九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包括:

 

  (一)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军工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

 

  (四)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一条 对于未从事过相同或类似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的申请单位,或虽制作过相同或类似设备,但主要人员或关键技术条件发生改变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活动范围、材料牌号、结构型式以及制造和安装工艺等,按照适当比例制作与目标产品在材料、结构型式、制造和安装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模拟件。

 

  同时申请领取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十二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关键工艺,原则上不得分包。确需分包时,应当选择适当的单位,并在相应许可申请文件中就分包事项、分包单位及分包管理情况予以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公文,以及符合本办法附件1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实施核安全技术审评,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核安全技术审评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等。

 

  需要制作模拟件的,技术审评应当对模拟件制作方案、质量计划等进行审查,并在制作过程中实施必要的现场见证。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自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核安全技术审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活动场所;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单位按照许可证准予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适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或者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防科工局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符合本办法附件2要求的有关文件。

 

  国防科工局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由境外企业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军工核安全设备,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采购前,提交有关境外单位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报国防科工局审查备案。国防科工局根据需要对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四章  质量管理与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大纲,并经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第二十五条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分包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审查、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原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五章  报告

 


  第三十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15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文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三十一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15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文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项目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三十二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文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验收准则。

 

  第三十三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一)影响军工核安全设备质量或核设施安全而导致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三)主要人员、关键技术条件发生变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和监督见证。例行检查是有计划的核安全监督检查。非例行检查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监督检查,可以不预先通知。监督见证是国防科工局对监督见证点组织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弄虚作假。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予以落实。

 

  第三十五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资格;

 

  (四)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重要过程的控制情况;

 

  (五)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验收和鉴定情况;

 

  (七)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八)其它必要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相应整改要求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发送被检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报国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国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第三十七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于违反核安全法规标准或许可证条件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三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及其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许可证件的;

 

  (二)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办理许可证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四十条  国防科工局发现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出现人员能力、活动场所、设施、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方面有不符合原申请发证时能力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拒绝或者阻碍国防科工局(或其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监督检查的,由国防科工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于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由国防科工局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并由此产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国防科工局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停工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必须立即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模拟件:在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申请时,申请单位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按照1:1或者适当比例制作的与目标产品在材料、结构型式、性能特点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制品。该制品必须经历与目标产品或者样机一致的制作工序以及检验、鉴定试验过程等。

 

  (二)鉴定试验:在设计过程中,为了保证设计满足预先设定的设计性能指标而对模拟件(或者样机)实施的实物验证试验。鉴定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抗震试验和环境试验(包括老化试验和设计基准事故工况试验)等。

 

  (三)监督见证点:根据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报送文件,选择的需检查的某一工作过程或者工作节点。根据检查方式的不同,检查点一般分记录确认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等三类。

 

  (四)关键工艺:指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质量、性能、功能、寿命及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重要工序,包括:结构设计、设计验证、成型、机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验、组装、性能试验等。

 

  (五)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经国家批准,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军工核设施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军工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2. 军工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和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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