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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开征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2017/12/15 14:16:47

                

(五)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用于组网应用,仅限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场合的物联网应用。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174-216MHz,407-425MHz, 608-63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六)模拟式无绳电话机

2023年以后,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该频段模拟式无绳电话机设备。

1.使用频率:

            

(十一)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1.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

1)使用频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

233.050MHz,234.050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50kHz。

2)使用频率:450.0125MHz,450.0625MHz,

450.1125MHz,450.1625MHz,

450.2125MHz。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2020年以后,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450MHz频段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2.有效辐射功率限值:50mW(e.r.p)。

3.频率容限:4×10-6。

4.仅限于电子吊秤,不得用于其他物联网应用。

(十二)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模型及其他物联网应用。

1.使用频率:314-316MHz,430-432MHz,

433.00-434.79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

2.使用频率:779-787MHz。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2023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700MHz频段的无线控制装置设备。

3.使用频率:868-868.6MHz。

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发射信号的占空比限值:1%。

载波频率容限:100×10-6。

(十三)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

用于无线电波遥控的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水下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的模型,不得用于航模以外的无人机及其它类型无线电设备。

模型遥控器必须为单向控制器,不得发射语音和图像通信信号,禁止在模型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要求,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为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或国家规定禁飞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的期间、区域内,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模型遥控器。

1.使用频率

26-27MHz频段海模/使用频率:

26.975MHz,26.995MHz,27.025MHz,27.045MHz,

27.075MHz,27.095MHz,27.125MHz,27.145MHz,

27.175MHz,27.195MHz,27.225MHz,27.255MHz。

40MHz频段海模/车模使用频率:

40.61MHz,40.63MHz,40.65MHz,40.67MHz,

40.69MHz,40.71MHz,40.73MHz,40.75MHz。

40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40.77MHz,40.79MHz,40.81MHz,40.83MHz,

40.85MHz。

72MHz频段空模使用频率:

72.13MHz,72.15MHz,72.17MHz,72.19MHz,

72.21MHz,72.79MHz,72.81MHz,72.83MHz,

72.85MHz,72.87MHz。

2.4G频段模型使用频率:2.4-2.4835GHz。

2.发射功率限值:

26-27MHz频段、40MHz频段、72MHz频段:750mW (e.r.p);

2.4GHz频段:17dBm(e.i.r.p)。

3.占用带宽: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8kHz;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20kHz;

在2.4GHz频段,不大于3MHz。

4.频率容限:在26-27MHz频段,不大于100×10-6;

在40MHz频段和72MHz频段,不大于30×10-6;

在2.4GHz频段,不大于100×10-6。

5.2.4GHz频段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应采用跳频工作模式,其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率以外)不大于-80dBm/Hz(e.i.r.p),天线增益不大于10dBi。

该频段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十四)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遥控遥测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MHz和5725-58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e.i.r.p):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1mW。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25mW。

3.频率容限:100×10-6。

4.仅限于国家规定的微型和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遥控、遥测设备使用。

(十五)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MHz和5725-58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e.i.r.p):25mW。

3.频率容限:100×10-6。

4.超过此发射功率限值的不纳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范围管理。

二、通用要求

(一)杂散辐射发射测量频率范围:

工信部公开征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二)杂散辐射发射限值(杂散辐射与带外辐射的分界点为载波频率±2.5倍的信道带宽);

1.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

工信部公开征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2.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工信部公开征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注:磁场测试场地使用开阔场,辐射功率测试场地使用全电波暗室。

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下的设备,发射状态可以设为单载波发射。

如果具体技术指标与通用要求不一致,则采用相应的具体技术指标值。

(三)在48.5-72.5MHz,76-108MHz,167-223MHz, 470 -566MHz,606-798MHz频率范围的杂散辐射不大于-54dBm。

(四)电源端口、信号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依据GB9254标准执行。

(五)对于30MHz以上频段在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的上下限处的辐射功率不大于-80dBm/Hz(e.i.r.p)。30MHz以下频段,任何工作信道的占用带宽(99%能量)对应的上下限不能超过所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

(六)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在该条件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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