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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保护个人“数据足迹”

陈力: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保护个人“数据足迹”

2018/3/19 12:45:37

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陈力: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保护个人“数据足迹”

张松延/摄

建设网络强国,离不开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撑和对信息安全的重视,可以说,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网络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随着中国消费行为的深化升级,智能化不仅需要核心技术的研发,更需要建设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同时,要依法加大力度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移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陈力告诉记者,网络强国建设既要强调“硬实力”,即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更要重视“软实力”,筑牢信息安全藩篱。

陈力建议,鼓励立法实践,借鉴电力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保护规范,出台全国层面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同时,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提升公民个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加大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

加快构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随着中国消费行为的深化升级,智能化的工业互联网、面向无人驾驶的车联网、智能制造、智能农业、智能物流等垂直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研发核心技术,使网络具备更高的流量承载和分发能力,更需要建设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

“然而,在实践中,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遇到许多困难,影响了通信事业的发展。”陈力解释说,例如,法定的建筑规划中缺少通信规划,造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困难;运营商依据市场化商业行为支付通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或空间的租金,合同到期,业主不续租或续租价格不断提高,导致站址无法稳定存续;居民误认为基站辐射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反对在其相邻空间设立基站,导致私自破坏和拆除事件时有发生。

“我建议,鼓励立法实践,借鉴电力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保护规范,出台全国层面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陈力从多个方面解释了其建议方案的具体内容。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通信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陈力认为,将通信基础设施的属性定性为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义。他表示,确立通信基础设施的公共性,是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者、所有者、管理者与其他社会主体因为利益诉求不同而产生矛盾的首要前提,因此,他建议明确通信基础设施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通过立法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陈力建议以立法的方式,将通信设施纳入详细规划中,特别是规划涉及民用建筑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并将有关规划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同时,他建议建立通信主管部门与规划部门间有效沟通机制,加强通信管线与其他管线的综合规划。

除了建设,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也十分重要。陈力建议,应明确个人、组织不得擅自妨碍通信基础设施的设立建设,不得破坏已经建设完毕的通信基础设施,不得阻碍通信设施检查及抢修工作。他认为,动迁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提出动迁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产权人、运营者协商,就迁移设施选址、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

筑牢个人信息安全藩篱

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基于个人信息的应用和服务越来越多,人们时时刻刻都在留下“数据足迹”。

当前,个人信息采集主体过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较为普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案件频发。陈力表示,用户个人数据被泄露或被滥用之后,用户就会面临潜在的被欺诈风险,即使用户发现本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滥用后,也往往举证不能、投诉无门、立案困难,因此,他认为,不仅公民需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更要加大保护力度。

“尽管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形成了一定规模,国家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部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整体来看,较为分散,尚未形成体系。”陈力解释说。

陈力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涉及多领域、多行业、多部门的社会问题,目前尚未明确牵头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尚无统一标准,因而难以形成防范、打击和治理的合力;针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衔接不畅,对于具有一定惩戒必要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行为无法定性和惩戒;缺乏民法层面的赔偿机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该作出赔偿、如何赔偿(或补偿)等都缺乏规定。

对此,陈力认为应从法律上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他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与范畴,包括对个人身份的识别信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信息等。

其次,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原则、安全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可追溯可异议可纠错原则等。

再次,要明确个人信息权及其具体内涵,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更正权等权利以及依法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最后,对不当收集、不当使用或处理他人信息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包括精神赔偿责任在内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视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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