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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并非“一刀切” 光伏产业政策答疑

调整并非“一刀切” 光伏产业政策答疑

2018/6/19 10:32:46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1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出台是光伏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对实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光伏产业政策调整答疑

有利缓解光伏产业补贴缺口、弃光限电

“当前解决光伏产业所面临困难付出的代价,比今后出现泡沫后再行调整所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也有意义得多。”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说。

他说,通知的出台,既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光伏产业当前面临的补贴缺口和弃光限电等突出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光伏产业从规模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主要有四方面意义。

一是有利于缓解财政补贴压力。财政补贴缺口持续扩大是当前制约光伏发展的突出问题。截至目前,累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缺口已超过1200亿元,直接影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如果这种超常增长继续下去,财政补贴缺口持续扩大,将对行业发展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他表示,适当调低需要补贴的新增建设规模,将避免形成系统性风险,长远看有利于产业发展。

二是有利于解决消纳问题。去年通过多方努力,弃光率下降至6%,但个别地方仍十分严重。今年一季度,弃光率达4%,虽有好转,但仍不稳固。而且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快速增加,给东部一些地区配网安全运行带来新问题。通过调整发展节奏,有助解决光伏消纳问题,减少弃光。

三是有利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随着光伏发电补贴强度下降,将倒逼企业从依靠国家政策向更多依靠市场转变,通过降本增效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光伏行业优胜劣汰,遏制非理性扩张,进一步巩固光伏产业在全球的领先地位,培育一批世界级光伏制造领军企业。

四是有利于促进地方降低非技术成本,改善营商环境。补贴下调之后,为保证光伏发电项目经济性,一方面企业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落实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降低非技术成本。

调整并非“一刀切”

“此次调整并非‘一刀切’,而是对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进行优化,采取分类调控。”该负责人强调,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国家补贴项目大力支持,有序发展。

他介绍说,今年第一批418万千瓦光伏扶贫已经下达,第二批400万千瓦正在准备。第三批领跑基地项目已选定650万千瓦,第四批将于下半年适时启动。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调普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主要考虑有:一是组件价格快速下降,光伏组件平均价格与去年底相比降幅已达约17%;二是与光伏领跑者基地招标上限价格衔接;三是补贴缺口增长过快。

“去年以来,分布式光伏发电呈高速发展态势,存在不少风险,需要通过价格杠杆发挥调控作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已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补贴范围的项目在今年6月30日前并网投运的,继续执行2017年标杆电价。此外,国家能源局组织招标的技术领跑基地建设项目上网电价政策也保持不变。

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

“支持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是能源生产革命、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国家将继续支持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强调。

他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加强研究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合理把握发展节奏。

二是大力推进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目前各地正在提出试点方案,国家有关部门将抓紧协商回复。

“通知出台后,有些地方电网公司简单理解为国家要控制光伏发展,该并网的项目也不给并了,按政策要求该垫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也停止了,应立即改正。”他强调。

三是推动减轻企业负担,为光伏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他指出,与国外相比,我国光伏发电成本差异主要在非技术成本上,下一步将推动相关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让光伏企业轻装前行。

四是抓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落地实施。目前,相关政策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年内出台。

五是多措并举扩大消纳,进一步减少弃光限电。电网企业要落实新能源优先调度要求。         

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8〕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为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补贴退坡,现将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在国家未下发文件启动普通电站建设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建设。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今年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考虑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况,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

(三)支持光伏扶贫。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扎实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今年视光伏发电规模控制情况再行研究。

(五)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

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机制,加快光伏发电电价退坡。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一)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地方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配置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地方加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力度。

(三)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优选条件,严禁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确保充分竞争和建设质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及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抄送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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