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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市砀山县“2·28”烟机案件审判

安徽宿州市砀山县“2·28”烟机案件审判

2006/7/18 10:36:00
7月10日下午4时,历时2年零5个月的宿州市砀山县“2·28”非法经营烟机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对其购买的12台YJ14型卷烟机予以没收。 2004年2月28日下午,宿州市砀山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公安局,在砀城道南建材公司仓库内查获案值近140万元的YJ14型卷烟机12台。作为全省挂牌的典型案件,“2·28”烟机案涉及4省7市,历时长,跨域广,案件背景极为复杂,案件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26日期间,专案组几经辗转将潜逃至甘肃、河南、广州等地的犯罪嫌疑人马某、许某、赵某、王某等人抓获。 “2·28”烟机案件的4名被告最终受到法律的惩治,这充分说明了政法、烟草联合整治烟草市场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联席会议机制的强大威力,有力地推动了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工控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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