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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水污染诉讼案应该实行异地审判

建议:水污染诉讼案应该实行异地审判

2007/9/3 9:20:00
据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笔者对此十分赞成,并建议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语后再增加“此类诉讼案件可实行异地审判”。 现实中,查处包括水污染在内的各种污染问题时,地方保护和非法干扰较多,所以异地审判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柳斌委员指出,“实际上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多半都是政府决定的。”在政府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和“后台”的情况下,污染受害者在本地起诉污染企业,能不能受理、能不能公正审理、判决并执行,无疑是令人担忧的。 事实上,在不少地方,由于行政部门的保护,对污染企业的诉讼很多不了了之,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而实行异地审判,可以避开相关干扰,较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实行异地审判制度,将有效地调动居民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权威也将得以恢复和提升,由此产生的威慑作用将有效地制约污染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机关对污染企业的态度和行为。据报道,在政府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着“一查就关、一走就开”的猫鼠游戏,其实,出现这样的现象,一大原因是没有动员公众参与。如果受害者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维权,那么污染企业的行为将会受到极大制约。 对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诉讼实行异地审判,也是保护居民的环境权和生存权的迫切需要。据报道,环保总局检查组在安徽蚌埠检查入淮口污染状况时,当地村民见到检查组竟纷纷下跪,请求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解决问题。村民跪求治污,凸显了对环境诉讼案实行有效法律制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如果说在发展经济中存在着保护环境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的话,那么,只有以异地审判这样的方式,才能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扭转一些人头脑中不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使其推动发展的行为不损害公众的权利。 信息来源于:慧聪网  (摘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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