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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仍需细化 加密软件填补法律缺位

《决定》仍需细化 加密软件填补法律缺位

 

                          

法律对于公民信息安全的保障作用在于划定法律安全边界,规范信息主体和相关部门、人员使用和处理信息的行为方式,打击非法窃取、利用、泄漏公民信息等行为。一般我们认为法律的效力是立竿见影的,与道德约束相比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能够给我们的网络信息安全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网络环境,但这一愿望的达成需要经过很长的道路,因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系统的工程,最重要的是后期的细化、落实和执行。鹏宇成认为,在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立法道路上,我国远落后其欧美等发达国家,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的决定》掀起了专项法律保护信息安全的序幕,但《决定》仍需细化,后期监管仍需加强。因此在相关法律完善、形成体系、发挥最大效力的过程中,必须要采取其他的一些技术上的措施如加密软件来填补法律缺位,信息安全厂商也要承担起提供更多更可靠信息安全解决方案的责任。

《决定》虽然为我们制定了各方面的信息处理规范,但其中存在不少不太明确或笼统的内容。《决定》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定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这句话被公众普遍理解为实名制,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指出,“我们要警惕有人在未来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把这一条肆意扩大或者歪曲,这是最为重要的。”

另外,《决定》几处都提到了“有关主管部门”,胡钢指出,“立法的前提就是要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的提法太模糊,是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还是其他,应该明确。”胡钢认为,《决定》的内容更多的带有宣示性,操作性有待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中加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与流程管理、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步骤与风险防范、“有关主管部门”的主体明确与职权划分等。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被滥发、被泄露,应该得到的赔偿都应当明确。

由此看来,我们在网络法制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也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加强,而在这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完成的系统工程背后,信息泄漏的事件一天都没有停止过,信息倒卖的不法活动也从来屡禁不止,在公民隐私泄漏、网络诈骗等乱象得到法律综合治理之前,我们需要寻求一些其他的安全技术方面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隐私信息不处于"裸奔"的状态。

就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角度而言,加密软件是对数据信息本身进行的加密保护,是从源头保护信息安全最好的手段。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本身极具价值性,所以对于信息的破坏行为已经变得极少,转而为了利益,对信息的窃取与窥视的情况大大增加了,信息泄漏进而被他人利用成了企业和个人最头痛的事。所以针对这一核心问题,采用加密软件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改变原始信息的算法,使其处于实时加密状态,这样任何人未经授权便无法获取未加密信息了。对于黑客或网络盗窃者而言,即使冲破千难万险进入网络系统,窃取到的都是一堆加密的数据,根本没有任何利用价值,也就无功而返了。

理解了这些,我们要考虑的就是加密软件哪个好了,目前市场上的主流是透明加密技术,用于保护重要隐私信息,安全级别更高、运行更稳定。鹏宇成作为国内知名的加密软件供应商,旗下的核心文件保护工具等多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就是透明加密技术的代表,详情可登录鹏宇成官网(http://www.pyc.com.cn )了解。

核心文件保护工具支持多种场景的应用模式,可以提供特定格式加密、特定目录加密、特定用户加密、U盘脱网加解密、服务器控制权限等多种实现形式。为不断满足用户的需求,鹏宇成还将在稳定的运行程序、友好的用户界面、便捷的操作基础上不断提升用户的体验度。这种灵活的加密技术能解决网络使用过程中用户信息处于不同环境而产生的加密困难的问题。

鹏宇成表示,在信息安全领域没有终极方式,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技术层面带给我们的信息安全也是一个相对状态,因为信息安全形势会随互联网的发展而在不同的时期呈现不同的面貌,我们的安全保护策略也要因时制宜。所以要想保持这种动态平衡,使公民有一个轻松和谐的网络环境,还需要法律系统尽快完备,细化落实,另外再集合一些安全技术,双管齐下。

 

   关键词:加密软件 透明加密 鹏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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