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借鉴的建筑垃圾处理经验
对付建筑垃圾,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了“谁生产垃圾,谁负责谁付费”的措施,既合情合理,又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可以使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减少建筑垃圾的危害;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减少负担,更好的履行其监管和指导职责。在一些发达国家,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已成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这些国家,建筑废弃物是一种资源,造就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美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一是“低级利用”,如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废弃物总量的50-60%;二是“中级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处理厂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约占建筑废弃物总量的40%,三是“高级利用”,如将建筑废弃物还原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目前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在美国,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近段时间以来,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开始推广一种“资源保护屋”,其墙壁就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上回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的,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较好地解决了住房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废弃物处理商的义务,明确了对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了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据了解,目前,韩国已有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373家。
荷兰是最早开展再生混凝土研究和应用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荷兰 就制定了有关利用再生混凝土骨料制备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规范。这些规范规定了利用再生骨料生产上述混凝土的明确的技术要求,并指出如果再生骨料在骨料中的含量(重量)不超过20%,则混凝土的生产就完全按照普通天然骨料混凝土的设计和制备方法进行。在荷兰,目前已有70%的建筑废物可以被再循环利用,但是荷兰政府希望将这个百分比增加到90%。因此,荷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荷兰建筑废物循环再利用的重要副产品是筛砂,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为此荷兰建立了砂再循环网络,由拣分公司负责有效筛砂:依照污染水平分类,储存干净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我国现有建筑垃圾数量巨大,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旧建筑的拆除数量还会大量增长,再生利用潜力巨大。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建筑垃圾处理不能光靠技术与市场,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加速经济立法十分迫切。国家应做好规划,多部门密切合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试点和示范并行,循序推进,力争“十二五”时期,使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有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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